通讯|中企助力尼日利亚水电枢纽重获新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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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(fābùgōnggào),为贯彻落实(guànchèluòshí)党(dǎng)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健全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制度体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有关规定,国家能源局修订形成了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
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(gōnggào)
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健全能源规划制度(zhìdù)体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有关规定,国家能源局(jú)修订形成了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(shèhuì)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(tōngguò)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1.请登陆(dēnglù)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(http://www.ndrc.gov.cn)首页“互动交流”板块,进入(jìnrù)“意见征求(zhēngqiú)”专栏,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。
2.电子邮件(diànziyóujiàn):hangye@nea.gov.cn,传真(chuánzhēn):010-81929171
3.通信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(lù)46号国家能源局
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9日。感谢您的(de)参与和支持!
附件: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
2025年(nián)6月10日
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,规范规划编制工作,保障规划有效实施,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(fāzhǎn)的引领(yǐnlǐng)、指导和规范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(tǐxì)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(yìjiàn)》(中发〔2018〕44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(shìxiàng)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5〕27号),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(tóuzī)项目目录(mùlù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(zōnghé)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区域能源规划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规划(以下简称(jiǎnchēng)省级能源规划)等(děng)。
本办法适用于以上(yǐshàng)各类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的研究编制、衔接审批、发布实施、评估调整等工作。
设区的(de)市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(yǒuguān)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规划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(gǎigé)委、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,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审批(shěnpī)和发布实施,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发布实施,工作需要时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(wěi)、国家能源局(jú)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,可以编制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。区域能源规划按照中央(zhōngyāng)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(lǐngdǎoxiǎozǔ)有关要求审批,由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。
省级(shěngjí)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(zǔzhī)编制。其中,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,国家能源局原则上不批复省级分领域(lǐngyù)能源规划,国家另有(lìngyǒu)规定的除外。省级能源规划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。
第四条 全国综合(zōnghé)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(shèhuì)发展规划编制。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。
区域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,并与(yǔ)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。
省级(shěngjí)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。
第五条 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(qūyù)能源规划是(shì)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、布局重大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、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。省级能源规划是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。
能源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,是能源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审批(核准)机关、相关行业管理等(děng)部门(bùmén)以及金融机构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。
第六条 严格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编制目录清单(qīngdān)管理,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。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(yuánzé),避免数量过多、交叉重叠等问题。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。
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(shíshī)期限少于3年的,原则上不编制规划。
第七条 编制能源(néngyuán)规划,应当遵循(zūnxún)能源发展规律,坚持统筹兼顾,强化科学论证,履行研究起草、征求意见、衔接论证、审批(shěnpī)发布等程序。
第八条 前期研究(yánjiū)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(hé)绿色转型,坚持目标导向(dǎoxiàng)和问题导向相统一,开展基础(jīchǔ)调查、信息搜集、课题(kètí)研究等工作,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,研究重大战略、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,论证重大工程项目,加强多方案比选和多角度论证。前期研究工作应充分发挥科研机构、智库等的辅助支持作用。
第九条 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应明确规划期,内容一般包括:发展基础和(hé)形势(xíngshì)、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发展目标、主要任务、区域布局、重点项目、保障措施等,其中,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。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能源规划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并做好与(yǔ)生态环保、碳排放(páifàng)等指标和政策衔接。
第十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、能源结构和区域(qūyù)布局,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(bùmén)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(zhòngdiǎn)工程项目。
区域和省级能源规划列入的(de)有关工程项目,应当符合全国(quánguó)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布局。
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可(kě)包括单体重大工程和打捆项目等形式,可分为规划期内建成投产(jiànchéngtóuchǎn)、在建续建、开工建设、开展前期工作等类别。需经优选明确的工程项目,可列出备选项目清单(qīngdān)。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,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。
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,应(yīng)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有关地方性(dìfāngxìng)法规和国家(guójiā)相关产业政策、总量控制目标、相关标准等规定,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,符合要素保障(bǎozhàng)等有关要求。列入规划前应当经过论证程序,应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等情况(qíngkuàng)开展经济性评估。
第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(zhōng),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(yǒuguān)部门、相关(xiāngguān)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。涉及国家秘密的,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,应当加强各类能源规划之间,以及与其他相关(xiāngguān)(xiāngguān)规划、能源市场和相关政策的衔接。
国家能源局通过对接规划思路、加强指标衔接等方式,加强对省级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的(de)指导。
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审批前,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(yǒu)资质的专业(zhuānyè)机构进行评估论证,形成书面论证报告。
能源规划报送审批时(shí),应一并附送规划编制说明、论证报告、合法性审查意见、公平竞争(gōngpíngjìngzhēng)审查意见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和有关(yǒuguān)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十四条 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部门应根据批准机关提出的意见(yìjiàn),对能源规划进行修改完善,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等工作(gōngzuò)基础上,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,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。
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在省级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审批过程中,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规划衔接(xiánjiē)工作,对接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发展目标、重点任务和(hé)工程项目等内容,省级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意见修改完善规划,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四章(dìsìzhāng) 规划发布实施
第十六条 能源规划经批准(pīzhǔn)后按程序发布实施。
经批准的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(yǐjí)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
能源规划的宣传解读等工作由规划编制(biānzhì)部门负责。
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,其他省级能源规划应与其衔接一致。
省级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印发后应及时报送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。
第十八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,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,明确责任分工,确定时序进度,落实(luòshí)具体措施;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,及时(jíshí)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。
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(jú)根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(lǐngyù)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(mùbiāo)和任务,制定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,将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,并(bìng)做好年度综合平衡,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重点任务、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等实施(shíshī)要求,推动能源规划落地实施。
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对(duì)全国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,派出机构形成(xíngchéng)辖区监管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。
第二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要求(yāoqiú)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,自觉接受人大监督、审计(shěnjì)监督和社会监督。涉及国家秘密(mìmì)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规划评估调整(tiáozhěng)
第二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(zhōngqī)评估和(hé)总结评估,评估报告应按要求报送原批准机关。
规划(guīhuà)实施评估要结合(jiéhé)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新要求,综合考虑能源供需形势(xíngshì)、市场价格、技术迭代等要素的动态变化,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,提出推进(tuījìn)规划实施建议。评估结果是深入推进规划实施、规划调整修订及编制下一个规划期能源规划的重要依据。
鼓励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(kāizhǎn)规划实施第三方评估。
第二十三条 强化能源规划权威性、严肃性(yánsùxìng)。
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(néngyuán)规划(guīhuà)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(qūyù)能源规划经评估确需调整(tiáozhěng)时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结合规划评估结果,征求相关部门及相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,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,按照有关要求报原批准机关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,可以通过修订原规划部分内容、印发规划实施意见、补充调整项目等方式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。
全国(quánguó)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调整(tiáozhěng)后,省级能源规划相应调整有关内容。
省级能源规划经评估和论证,可(kě)在原(yuán)规划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能源工程项目等有关事项。省级能源规划的调整情况及论证报告应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(chāosòng)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。
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(yǒuguān)要求履行公开程序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管理有需要(xūyào)时,可依据本(běn)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原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》(国能规划〔2019〕87号)同时废止。
来源(láiyuán):国家发改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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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(fābùgōnggào),为贯彻落实(guànchèluòshí)党(dǎng)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健全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制度体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有关规定,国家能源局修订形成了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
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(gōnggào)
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健全能源规划制度(zhìdù)体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有关规定,国家能源局(jú)修订形成了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(shèhuì)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(tōngguò)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:
1.请登陆(dēnglù)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(http://www.ndrc.gov.cn)首页“互动交流”板块,进入(jìnrù)“意见征求(zhēngqiú)”专栏,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。2.电子邮件(diànziyóujiàn):hangye@nea.gov.cn,传真(chuánzhēn):010-81929171
3.通信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(lù)46号国家能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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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2025年(nián)6月10日
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,规范规划编制工作,保障规划有效实施,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(fāzhǎn)的引领(yǐnlǐng)、指导和规范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(tǐxì)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(yìjiàn)》(中发〔2018〕44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(shìxiàng)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5〕27号),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(tóuzī)项目目录(mùlù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(zōnghé)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区域能源规划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规划(以下简称(jiǎnchēng)省级能源规划)等(děng)。
本办法适用于以上(yǐshàng)各类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的研究编制、衔接审批、发布实施、评估调整等工作。
设区的(de)市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(yǒuguān)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规划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(gǎigé)委、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,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党中央、国务院审批(shěnpī)和发布实施,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发布实施,工作需要时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(wěi)、国家能源局(jú)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,可以编制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。区域能源规划按照中央(zhōngyāng)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(lǐngdǎoxiǎozǔ)有关要求审批,由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。
省级(shěngjí)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(zǔzhī)编制。其中,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,国家能源局原则上不批复省级分领域(lǐngyù)能源规划,国家另有(lìngyǒu)规定的除外。省级能源规划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。
第四条 全国综合(zōnghé)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(shèhuì)发展规划编制。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。
区域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,并与(yǔ)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。
省级(shěngjí)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。
第五条 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(qūyù)能源规划是(shì)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、布局重大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、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。省级能源规划是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。
能源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,是能源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审批(核准)机关、相关行业管理等(děng)部门(bùmén)以及金融机构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。
第六条 严格能源(néngyuán)规划编制目录清单(qīngdān)管理,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、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。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(yuánzé),避免数量过多、交叉重叠等问题。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。
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(shíshī)期限少于3年的,原则上不编制规划。
第七条 编制能源(néngyuán)规划,应当遵循(zūnxún)能源发展规律,坚持统筹兼顾,强化科学论证,履行研究起草、征求意见、衔接论证、审批(shěnpī)发布等程序。
第八条 前期研究(yánjiū)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(hé)绿色转型,坚持目标导向(dǎoxiàng)和问题导向相统一,开展基础(jīchǔ)调查、信息搜集、课题(kètí)研究等工作,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,研究重大战略、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,论证重大工程项目,加强多方案比选和多角度论证。前期研究工作应充分发挥科研机构、智库等的辅助支持作用。
第九条 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应明确规划期,内容一般包括:发展基础和(hé)形势(xíngshì)、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发展目标、主要任务、区域布局、重点项目、保障措施等,其中,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。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能源规划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并做好与(yǔ)生态环保、碳排放(páifàng)等指标和政策衔接。
第十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、能源结构和区域(qūyù)布局,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(bùmén)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(zhòngdiǎn)工程项目。
区域和省级能源规划列入的(de)有关工程项目,应当符合全国(quánguó)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布局。
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(gōngchéngxiàngmù)可(kě)包括单体重大工程和打捆项目等形式,可分为规划期内建成投产(jiànchéngtóuchǎn)、在建续建、开工建设、开展前期工作等类别。需经优选明确的工程项目,可列出备选项目清单(qīngdān)。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,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。
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,应(yīng)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有关地方性(dìfāngxìng)法规和国家(guójiā)相关产业政策、总量控制目标、相关标准等规定,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,符合要素保障(bǎozhàng)等有关要求。列入规划前应当经过论证程序,应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等情况(qíngkuàng)开展经济性评估。
第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(zhōng),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(yǒuguān)部门、相关(xiāngguān)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。涉及国家秘密的,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,应当加强各类能源规划之间,以及与其他相关(xiāngguān)(xiāngguān)规划、能源市场和相关政策的衔接。
国家能源局通过对接规划思路、加强指标衔接等方式,加强对省级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的(de)指导。
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审批前,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(yǒu)资质的专业(zhuānyè)机构进行评估论证,形成书面论证报告。
能源规划报送审批时(shí),应一并附送规划编制说明、论证报告、合法性审查意见、公平竞争(gōngpíngjìngzhēng)审查意见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和有关(yǒuguān)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十四条 能源规划编制(biānzhì)部门应根据批准机关提出的意见(yìjiàn),对能源规划进行修改完善,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等工作(gōngzuò)基础上,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,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。
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在省级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审批过程中,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规划衔接(xiánjiē)工作,对接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能源发展目标、重点任务和(hé)工程项目等内容,省级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意见修改完善规划,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四章(dìsìzhāng) 规划发布实施
第十六条 能源规划经批准(pīzhǔn)后按程序发布实施。
经批准的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(yǐjí)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
能源规划的宣传解读等工作由规划编制(biānzhì)部门负责。
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,其他省级能源规划应与其衔接一致。
省级能源(néngyuán)规划印发后应及时报送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。
第十八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,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,明确责任分工,确定时序进度,落实(luòshí)具体措施;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,及时(jíshí)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。
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(jú)根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(lǐngyù)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(mùbiāo)和任务,制定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,将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,并(bìng)做好年度综合平衡,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重点任务、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等实施(shíshī)要求,推动能源规划落地实施。
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对(duì)全国综合能源规划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,派出机构形成(xíngchéng)辖区监管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。
第二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要求(yāoqiú)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,自觉接受人大监督、审计(shěnjì)监督和社会监督。涉及国家秘密(mìmì)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规划评估调整(tiáozhěng)
第二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(zhōngqī)评估和(hé)总结评估,评估报告应按要求报送原批准机关。
规划(guīhuà)实施评估要结合(jiéhé)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新要求,综合考虑能源供需形势(xíngshì)、市场价格、技术迭代等要素的动态变化,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,提出推进(tuījìn)规划实施建议。评估结果是深入推进规划实施、规划调整修订及编制下一个规划期能源规划的重要依据。
鼓励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(kāizhǎn)规划实施第三方评估。
第二十三条 强化能源规划权威性、严肃性(yánsùxìng)。
全国综合能源(néngyuán)(néngyuán)规划(guīhuà)(guīhuà)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(qūyù)能源规划经评估确需调整(tiáozhěng)时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结合规划评估结果,征求相关部门及相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,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,按照有关要求报原批准机关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,可以通过修订原规划部分内容、印发规划实施意见、补充调整项目等方式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。
全国(quánguó)综合能源规划、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调整(tiáozhěng)后,省级能源规划相应调整有关内容。
省级能源规划经评估和论证,可(kě)在原(yuán)规划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能源工程项目等有关事项。省级能源规划的调整情况及论证报告应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(chāosòng)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。
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(yǒuguān)要求履行公开程序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(fāzhǎn)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管理有需要(xūyào)时,可依据本(běn)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原《能源规划管理办法》(国能规划〔2019〕87号)同时废止。
来源(láiyuán):国家发改委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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